摘要:第五,加强对第三方参与立法的监督和指导。 ...
理由简单扼要,具有抽象性,从而针对各个"地方性"的经验感觉、理解思路、论证期待,具有较好的涵盖应对能力。
相反,对办案者而言,熟知法律已成事实认定的认知背景,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、相关要素等知识框架,必然使办案者倾向责任的集中认定,剔除其认为的无关联事实者。相反,若侧重一事归一事,则案件审理虽易迅捷,但可能遗漏必要的关联法律问题处理,使某些必要的责任认定跳出审理视野,在让办案者果断处理纠纷时又存遗憾,因为,事出有因总需给予恰当的权衡,进一步,也属重要的,遗憾同样会导致对办案者能力的怀疑,司法公信亦被质疑。
本文同时认为,就马锡五审判方式而言,将文学作品与相关史料相互印证以求微观细节的可能真实,也属一厢情愿,因为,其完全可能存在循环论证,即文学作品的真实,依赖相关史料的印证,而后者真实,又依赖前者的印证。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理论博士研究生和芫协助查找相关文献,特致谢。[14]这种观点往往是上述环境决定论的修正改版,即认为今天部分环境如不发达地区仍似当年。这并非说,自研究始,没有关于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具体运行描绘。首先,尽管张柏因身份差异可区别于其他受到刑罚的张金才等人,但在一般人的情理思考中,他们之间亦存疑问的传递性。
从《刘巧儿告状》和《刘巧团圆》观察,除案件当事人如封彦贵、张金才、媒婆和朱姓富人,其他旁听及参与讨论的一般群众,对封张婚姻一致赞同,但对其他问题皆存异议,而不可忽略的是,如原裁判员所担忧,异议(如怎样处理卖婚、抢亲)对封张婚姻的圆满亦存影响,即异议的各种问题若不能较有效地解决,封张婚姻的结局,将有遗憾。[77]此时,众人都说,‘对着啦,对着啦。应当承认,当通过语言获得法律信息的成本不高,或没有障碍,司法中"文学化"的需求,就会逐渐减少,甚至最终消失。
但在调解中,依然可看到祖母如何顺利地通过"文学化"作用,来接受法官提出的"法律意义上的对错"。[27]广东佛山地区的基层法院法官、广州中院法官,特别是较为年轻的法官,他们有时认为这不重要,甚至多余。[3]本文集中讨论这种实践在司法日常话语中的表现。老庭长(此时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永安法庭庭长)"醉翁之意不在酒",一场以种菜为题的聊天,不但拉近了法庭与群众的距离,更增进了原、被告之间的思想交流。
后者体现出来的司法形象、影响、权威等,与前者类似。司法日常话语的"文学化",可内在镶嵌地成为法律意义的对错解决程式的并置要素,且具有"催化推动"效用。
这个市场机制,如的确如此,则有何意蕴? 至少可发现,司法者形象能较为顺利地反复再塑。[21]廉守信:"难忘与老庭长办案",载《人民法院报》2007年1月31日,第8版。作为限定,我须指出,中国基层司法日常话语的"文学化",是和中国基层特定社区语言、群体感受、场合情景、表达习惯等密切联系的,也是与其相互对应、因此产生效果的。[13]虽然目前更为强调"人民司法",如"司法为民"的理念,但伴随正规法学教育的发展,具有现代法科背景的人员不断成为法律人,进入司法领域,现代司法理念显然也在持续加强。
[12]这里非西方国家特别意指前东欧、前苏联等前社会主义国家。[49]一个实证研究,参见王亚新:"农村法律服务问题实证研究(一)",《法制与社会发展》2006年第3期,页3-34。[54]参见姚莉:"司法公正要素分析",《法学研究》2003年第5期,页3-23。司法者的"耐心",作为当代中国基层司法的一个经验,[59]富有争议。
为何会有这种市场机制?我认为,因为被司法者时常具有隐蔽、潜在的心理期待:希望司法者表达某些关怀。但我已期待,从较低限度来理解这一经验的可能性。
事实上,不少司法者私下总爱讲述玩笑,展现幽默,或用"文学化"方式表达意思。当然,可能存在其他司法政治问题,其也需要分析,本文在此是初步的。
重视这种"文学化",如果期待对法律对错的准确理解,则首先要求有能力辨别法律上的对错。一般说,进入诉讼,无论审判过程,还是调解过程,被司法者必定非常关注实质性的法律问题,及其结果问题的解决方案,其具有捍卫自己诉讼立场的强烈激励。因此,对被司法者,本文讨论的"文学化"的功能发挥,是以没有明显背离基本法律道理和生活道理作为前提。第二,如可以提出"被司法者隐蔽、潜在的期待"这一概念,则可以从新的角度,去理解"司法公正"社会建构的成功方式。而一旦司法者展开了"文学化"行动,则被司法者不知不觉面对了法律引导和"温和"引导的竞争,甚至有时更被后者所吸引。[41]Wayne C. Booth, The Rhetoric of RHETORIC: The Quest for Effective Communication, Oxford: Black-well, 2004, p. vi. [42]这是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宋鱼水法官事迹报道之后非常普遍的用语,意指在法律上充分说理。
参见波斯纳,见前注[10],页440。这种寄语,有时附在判决书之后,有时单独成篇。
四、微观市场机制 对上述"辅助理解"、"辅助权威"功能的洞悉,依赖一个基础问题的澄清:司法日常话语的"文学化",其自身的"需求"与"生产"两者之间,具有怎样的关系?因为,进入司法时,进入者未必期待这种"文学化",没有期待,也就没有需求。六、结语 结束之际,再说三点。
但通过司法日常话语"文学化"的作用发挥,当被司法者即时、不断地认可司法者的生动形象,进而即时、不断地认可司法者的权威及司法意见,并且感觉到平等、愉悦和温馨,此时,被司法者和司法者所理解的价值差异,被司法者之间的价值差异、利益差异(在面对司法者时),自然可能部分消融,甚至基本消融。于是,以此为基础,司法日常话语的"文学化"从而调控、弱化纠纷各方之间的冲突格局。
众所周知,就审判而言,败诉一方总是不太认同法官权威及其司法观点。进而言之,颇为有意思的是,这种功能使其意识到,"以前是"而且"现在是"角色类似、相互合作的,总体上讲,正所谓"将心比心"。于是,除了前述"实用主义"的手段,特别地,还有本文将要讨论的司法日常话语的"文学化"手段,也许包含了"可以协作"的结构特征,而从这种结构特征中,可以分析这种"文学化"所拥有的最为显著的实践依据。法官表现出来的耐心、同情等人格感动了当事人……正是在此意义上,本文讨论的"文学化",或许具有了价值。
这是一种社会政治的迷惘。第二部分、第三部分,讨论司法日常话语的"文学化"的两种主要功能及其细节机制,以及可能遭遇的批评,进而揭示对这种"文学化"进行研究的重要价值。
同时,被司法者的确信,也能使"司法公平"更为顺利的实现。这份材料,同样来自中国一位基层法官的"手记"。
参见广东法院网http://www. gdcourts. gov. cn/fgfm/hxj/t20060620_11150. htm,最后访问时间:2007年5月9日。[16]第三,法官使用了"相同角色并置"的对称叙述-提到双方都失去了最亲近的人-手法,经过移情效果,使祖母的感情活动成为相互性的,即在感受自己痛苦之时体验他者(自己孙子的母亲)痛苦,在体验他者痛苦之时反省自己痛苦,进而使祖母清晰地意识到,自己孙子的母亲和自己处于同样境地,让祖母容易转变最初想法。
因为微观,以及信息几乎可全方位地不断传递、交流,故一方面,司法者的"亲和打动"形象,较为迅速地得以逐渐丰满,如从风趣到练达,如从练达到机智,如从机智到"使欣赏者无法抗拒"……另一方面,司法者的"法律"形象与"文学化"形象,得以不断相辅相成。以制度环境论,英语国家的司法者,无需承担像中国司法者有时无法回避的政治任务,如和谐解决纠纷,尽力避免上访。因此,这些"文学化"起到了即使不是"使其豁然开朗",也是"促其敞开心扉"的作用。[8]Ian Ward, Law and Literature: Possibilities and Perspectives, Cambridge: Cambridge UniversityPress, 1995,p. 15. [9]Peter Brooks,"The Law as Narrative and Rhetoric",in Law's Stories: Narrative and Rhetoric in theLaw,ed. Peter Brooks and Paul Gwirtz, New Haven: Yale University Press,1996,p. 20. [10]参见(美)理查德oA.波斯纳:《法律与文学》,李国庆译,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,页334-401、405-409。
上述第二份经验材料中老庭长的情形,极为可能属于这种状况。而因为权威认同在司法中同样是根本的,决定司法制度的成败,"文学化"之"辅助权威"功能,尤其是辅助魅力型权威和理智型权威的相互结合,相对其他可能的功能(除了前面分析的"辅助理解"功能),又是基本的,最为重要。
[21]这里,法官的"文学化"行动,类似上述第二份经验材料。但上述三个问题可能是基本的,提示了某些方向。
当然,这些国家,同样也存在科学主义法律逻辑思想的强有力制约,[11]故司法日常话语的"文学化"成为学术盲点,有其缘由。人们熟知的针对司法的上诉、申诉、上访,包括缠讼,从经验层面上,已说明了这些。